111年09月份的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85期發燒出版
[本篇文章轉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首頁/最新消息/布告欄]—發布日期 : 2022/9/1
本月專題—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審議程序運作
縱觀國際專利權有效性爭訟制度,多採爭議兩造當事人訴訟制度,反觀我國採行專利行政救濟程序,智慧局在舉發審理時,係屬裁判者,於訴訟階段則為被告,並由智慧局、兩造當事人形成三方爭訟關係,即以原告對抗被告機關及參加人(1 vs. 2)之訴訟架構,除無法使有實質利害關係之雙方直接對專利權進行有效地攻擊防禦外,智慧局以被告身分與參加人共同攻防(為2打1模式),導致兩造爭議當事人實質上訴訟地位不對等,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外,在訴訟階段智慧局為被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不僅無法提新證據,更須對舉發人所提新證據進行答辯,使裁判兼球員之問題更形加劇。為與國際專利制度接軌,並回應產學研各界建言,「簡併救濟程序」、採行「兩造對審制」等勢在必行。智慧局自民國108年起規劃「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分別於109年12月、110年6月及111年4月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2稿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院版),修正重點包括:於專利專責機關內設立專責審議專利救濟案件之獨立單位、強化專利專責機關之審議程序、簡併訴願層級、創設「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之特殊訴訟類型、提供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之救濟途徑、鬆綁申請分割時點之限制、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間等,對現行專利救濟制度,可謂擘劃巨大、變革甚多,詳細內容,請參閱下列相關連結。
本月專題文章: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審議程序運作
專題一: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審議程序運作(上)— 現行舉發實務對照爾後言詞審議之變革(孫文一)
專題二: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審議程序運作(下)— 現行舉發實務對照爾後審議中間決定等之變革(孫文一)
本月論述文章: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問題之分析—以飛利浦案為中心(王介柔、林采薇、趙如、劉亭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