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信專題分享-台灣及中國之文字商標申請註冊須注意事項

(作者:言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商標部主任 黃苓禎)

 

在商標申請準備階段,有申請人詢問台灣商標申請案如果以繁體字申請的商標是否能夠涵蓋到簡體字?中國申請文字商標時可不可以用繁體字之商標提出申請?本文將以台灣智慧財產局發布之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以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發布之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關於漢字商標申請規範說明文字商標申請須注意事項。

 

一、台灣文字商標申請

商標申請註冊依商標法第18條第1項明定商標係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其中的文字部分,依商標法逐條釋義說明係指「泛指可辨識的各種語言文字及字母,包括有意義及無意義的文字或詞彙等」。自前述商標法規範說明得解釋為只要是得識別的文字皆可提出申請,並未明確說明文字商標申請的限制。而申請人須注意,依商標法規定原則上商標圖樣申請註冊後即不得變更。

例外情況,可參酌智慧財產局發布之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3.2.1.1關於商標同一性之判斷,說明中文正體字或異體字與中文簡體字之間商標的變更使用是否得認為商標註冊後有使用?文字商標實際使用須依具體個案判斷,並考量相關消費者的認知,可從中文正體字或異體字與簡體字的筆劃或字型外觀,是否為消費者能夠直接認識其相對應文字,如依一般社會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可認為未實質變更註冊商標,例如:「台」和「臺」;反之,當二文字之中文正體字和簡體字之呈現差異性大,例如:「葉」與「叶」,此二文字消費者無法直接辨識正體字和簡體字相對應文字(註1),在此情況下,文字商標即存在變更商標使用的疑慮。

 

二、中國文字商標申請

中國商標審查審理指南3.8.3.3.「標誌中含有不規範漢字或係對成語的不規範使用,容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認知的」,不得作為商標標誌的審查審理章節,另亦已明文可以使用繁體字和書法形式呈現的漢字,例如:行書、草書、隸書、篆書等。不過,須特別注意的是,同審查審理指南章節,也規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況,彙整如下(詳見註2中國商標審查審理指南):

(一)從嚴規範商標圖樣中的漢字的印刷體或普通手寫體形式的審理標準,如果商標文字為自造字、缺筆劃、多筆劃或筆畫錯誤的漢字,即為不符規範文字,因為容易使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對書寫產生錯誤認知。不過,當商標圖樣中的漢字係書法體或其筆劃經圖形化、藝術化設計,則可認為係不易使公眾特別是未成年對其書寫產生錯誤認知的文字。

(二)此外,若將成語作為商標使用,但使用不規範的成語標誌作為商標使用時,因容易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三、小結

原則上依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係保護在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註冊後即不得變更商標圖樣。在台灣繁體字、簡體字變換商標使用的情況是否具同一性情況須依具體個案判斷,為避免商標註冊後,實際使用商標文字與註冊商標不同,因自行變換商標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或有商標申請註冊後有認為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而致商標被廢止註冊之疑慮。因此,申請人應實際市場上使用的繁體字或簡體字商標文字提出申請為佳。而申請人如希望在中國提出商標申請註冊,須注意商標圖樣上文字、成語使用的筆劃和呈現是否正確,以避免申請後無法獲准;或是可考慮市場上使用文字商標的情況,將文字商標進行圖形化或藝術化,且建議該圖形化或藝術化的設計程度需提高再行提出申請保護,以避免被認定容易使公眾對書寫產生錯誤認知。

 

參考資料:

註1: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第8、12頁,2019 年 8 月 23 日生效。

註2: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第201-202頁,2022年1月1日起施行(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1/22/art_74_171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