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信專題分享-歐盟統一專利法院(UPC)及單一專利(UP)之介紹

(作者:言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李依蓓)

 

  • 前言

歐盟先前推動之單一專利法院協議(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協議),過程中幾經波折,更曾因英國脫歐、德國違憲訴訟等事件而一度遭到停擺。最終在德國批准了UPC協議,且奧地利亦於去年12月批准了單一法院暫行協定書(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on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PAP-Protocol)後達到此法案生效的最低門檻;於今年1月19日,在奧地利提交批准文書的隔日起,使得單一專利法院協議的試行階段(Provisional Application Period, PAP)正式啟動[1]。最近,歐盟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 UPC)宣布即將任命其首批法官,表示該法院預計將在2022年底或 2023年初啟動第一起訴訟。

 

  • UPC之歷程演變

自1973年,歐洲各國簽署歐盟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起,申請人只需向歐洲專利局(EPO)提交單一申請案並經過EPO的審查核准後,便能取得指定國家的專利權,而無須單獨向歐洲各成員國提出申請。然而此舉縱然能減少審查費用,卻無法為申請人減輕各國翻譯費、領證費及年費的支出;況且,依據歐洲專利法EPO只得負責案件審查及核准,而專利侵權及無效則仍分別由各會員國的法院所審理,使得案件審查標準產生不一致的情形[2]。

因此,歐盟成員國於2012 年始推動「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簡稱UPC協議)」以避免上述問題。然而,在法條推動過程中,一度甚至因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該法條違憲而停擺;終於,德國在2021年7月9日確認通過UPC協議,而令該法條得以續行。同年的12月2日,奧地利作為關鍵的歐盟成員國,亦批准了PAP-Protocol,使得該法條達到最低生效門檻,並於今年開啟UPC協議的試行階段。

 

  • 什麼是統一專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 , UPC)

統一專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 , UPC)為歐盟國家所設立之國際法院 ,對所有歐盟所授予之專利具有管轄權,負責審理歐洲專利的侵權與訴訟案。隨著UPC的實施,所有參與UPC成員國的訴訟案將會統一審理,並提供單一判斷機制;以避免各國法院審理標準不一之情形,進而提升法律明確性且能降低訴訟成本。

 

  • UPC 對專利權人的影響?

UPC所裁決出來的結果適用於所有UPC成員國,此舉能使訴訟變得更加容易。然而,從UPC正式實施後,所有已授予之歐洲專利將自動歸屬於UPC管轄,這對專利權人存在一定的風險;具體來說,儘管中央執法有其優勢,但若專利遭到撤銷,則將一併於所有UPC成員國中被撤銷。因此,專利權人須考量自身專利是否有可能產生侵權或無效等法律糾紛,並審酌是否主動退出UPC以保留將案件留在其申請國之法院審理的機會。

除此之外,若專利權人選擇將案件退出UPC,尚有一次機會能重新加入;然而再次加入後便無法再次退出。值得留意的是,一旦向UPC提起撤銷專利的訴訟後便無法選擇退出。

 

  • 什麼是單一專利 (Unitary Patent , UP)

單一專利並不是指一個全新的專利,而是指「具有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其作為歐洲專利獲准後程序的一種替代方案,並不會影響歐洲專利目前的審查及核准的過程。換言之,單一專利沿用歐洲專利的申請及審查程序,但授權後的領證及生效程序不同;在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能選擇是否申請單一專利,進而在所有UPC成員國之中擁有單一專利權。

在單一專利制度開始之前會有一段短暫的過渡期,對此EPO頒布兩項新辦法:在此期間,專利權人能選擇提早提出單一專利之請求,或是延後授予專利權人之專利申請;此期間過後,專利權人須主動提出退出UPC之請求,否則該歐洲專利將自動歸屬於UPC管轄[3]。

據此,筆者整理單一專利的優缺點如下:

  • 優點
  1. 申請流程簡單,僅需提交一份翻譯,不須翻譯各國語言。
  2. 僅需向EPO繳納一筆年費即可同時享有多國專利保護,進而減輕負擔。
  • 缺點
  1. 無法拋棄特定國家的專利權以降低年費。
  2. 若專利經審理後遭到撤銷,則其於所有UPC會員國皆將無效。

 

  • 專利權人需做什麼準備?

面對全新制度的UPC,筆者建議專利權人謹慎評估利弊;若擔心遭遇侵權或無效訴訟而導致專利權於所有UPC會員國失效,抑或是考量UPC無前例判決可供參考而具有較高風險[4],專利權人可選擇在UPC正式生效前先行申請退出。假使考量後仍傾向選擇依據UPC的體系保護自身專利權,則無需進一步更動,待UPC正式生效後自動歸屬即可。

 

  • 結語

統一專利法院(UPC)及單一專利(UP)為單一專利制度的兩大基石,對現有的歐洲專利制度提供更加簡潔的流程。UPC的目標是提供單一的法律審查機制,以解決不同國家間訴訟的差異性;並且加速完成專利申請的程序,進而減少成本的支出。然而如上所述,UPC及UP的體系對於不同的案件可能帶來的影響目前仍須進一步的觀察;故,筆者建議不同技術領域或產業的申請人/專利權人應基於自家產品及專利的特性進行更為詳盡的分析,以利後續在歐洲各國的布局得以發揮最大的效益。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歐洲啟動單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試行階段

https://www.tipo.gov.tw/tw/cp-90-902525-19218-1.html

[2] 歐洲將實施單一專利與單一法院制度

https://ttbic.ncku.edu.tw/p/404-1085-111847.php?Lang=zh-tw

[3]《北美智權報》300期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IPNC_220105_0201.htm

[4]《北美智權報》305期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IPNC_220323_02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