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信專題分享-淺談元宇宙與台灣設計專利

(作者:言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紀伶芳)

 

  • 何謂元宇宙

2021年10月,Facebook的創辦人馬克.祖克柏(Mark Zuckerberg)表示相當看好元宇宙(Metaverse)發展,爲了對外展現投入元宇宙的雄心壯志與信心,還將公司名稱Facebook改為元宇宙的縮寫Meta[1]。此舉不僅引起科技界的注意,也讓一般大眾開始關注元宇宙這個新興的科技概念,成為近期的熱門話題。

Metaverse一詞最早出自於尼爾·史蒂芬森於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說《Show Crash》(中譯為潰雪)[1],故事中,Metaverse的使用者可以在一個虛擬世界中購買土地並進行開發,以及使用者可以使用虛擬現實眼鏡進入虛擬世界與其他使用者進行互動,在這個虛擬世界中,使用者可以以任何形式或樣貌出現,而與現實世界相同的是,使用者在虛擬世界裡只能靠步行或車輛進行移動。[2]

簡而言之,宇宙是指人類使用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 VR)眼鏡、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 AR)眼鏡、智慧手機、電腦和電子遊戲機等裝置進入一個人造虛擬世界的概念,目前在電玩遊戲、教育課程、藝文表演、房屋銷售或其他各種商業活動上相當具有發展性。由於元宇宙主要是讓使用者在虛擬世界中實時進行各種活動,爲了建構出內容豐富多樣且能夠保護使用者隱私的虛擬世界,整個科技區塊鏈都需要同步發展,始能有足以打造出場景逼真且符合不同使用需求之虛擬世界的硬體與軟體。[2][3]

 

 

  • 台灣設計專利的規定[4]

台灣設計專利的可申請對象,原本僅限於如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也就是只有在真實世界中具有一定物理空間的實體物品,始能申請設計專利以對物品的外觀進行保護。

為了因應圖像設計的發展,台灣後來修法將設計專利的可申請對象拓展為包含如專利法121條第2項規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並且將圖像設計所應用的物品界定為「顯示器」或「螢幕」。

又隨著數位設計的發展日新月異,圖像設計的應用物品逐漸朝向微型化發展,甚至現在的顯示技術已經不再侷限於顯示器或螢幕,圖像可以直接在空間中進行投射呈現。因此,為了與時俱進,台灣審查基準已將圖像設計應用所的物品擴展至「電腦程式產品」,以利保護基於電腦程式而產生的「視覺結果

須注意的是,上述所述的「視覺結果」是指肉眼可見的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依然是符合設計專利訴求保護「眼見為憑」之外觀的初衷與宗旨,因此,設計專利無法保護能夠顯示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的電腦程式本身,明顯有別於著作權法中所提到的「電腦程式著作」。

 

  • 以元宇宙申請台灣設計專利[4][5]

由於元宇宙是一個新興的概念,目前國內外的設計專利案並不多,不過從上述內容大致可以知道,元宇宙主要是一個人造的虛擬世界,也就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中會包含有虛擬物品,以及使用者需要通過人機介面始能進入虛擬空間。

(上圖引用自TIPO布告欄-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中的圖1)

 

有鑑於虛擬世界中出現的虛擬空間或虛擬物品多數在現實世界中有可以對照的真實空間或真實物品,因此以元宇宙申請數位設計大多有前案可循。例如如果欲申請虛擬空間,可以參考室內空間申請設計專利的呈現方式;如果欲申請虛擬物品,則可以參考申請真實物品申請設計專利的呈現方式。至於人機介面,由於使用者是利用人機介面進行控制與操作以在虛擬世界進行活動,因此是可以參考圖像設計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呈現方式。須注意的是,元宇宙之數位設計所應用的物品必須界定為「電腦程式產品」,並不能以實體物品進行定義,這是因為設計專利對於物品的相同、近似判斷應模擬普通消費者使用的實際情況,並考量商品產銷及選購之狀況,判斷物品用途、功能是否相近。舉例來說,若以電腦程式產品申請虛擬汽車,雖有完全相同的真實汽車前案存在,但因為真實汽車與電腦程式產品之虛擬汽車在用途上並不相同,因此,真實汽車不能作為核駁電腦程式產品之虛擬汽車之新穎性的前案引證。

(上圖引用自TIPO布告欄-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中的表1)

 

但是,基於設計專利對於創作性的審查標準,如果僅是將真實汽車轉用於玩具汽車,因為僅是將先前技藝以模仿、轉用、置換、組合等簡易之設計手法完成而未產生特異的視覺效果,這樣的外觀轉用申請是違反創作性之規定。因此,僅是將真實世界中的空間、物品或人機介面單純轉用以電腦程式產品提出設計專利申請,但是,在未能產生特異視覺效果的情況下,真實世界中的先前技藝將可作為核駁之元宇宙的虛擬空間、虛擬物品或人機介面不具有創作性的前案引證。

(上圖引用自TIPO布告欄-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中的圖2)

 

此外,以電腦程式產品申請的之元宇宙的虛擬空間、虛擬物品或人機介面,僅止於保護以電腦程式所產生的虛擬外觀,也就是說上述專利權保護範圍不涉及真實物品,舉例來說,以電腦程式產品申請的虛擬汽車的專利權範圍不包含真實的汽車,因此,如果需要同時保護具有相同外觀的虛擬物品與真實物品,較為保險且周延的方式為分別以不同的應用物品提出設計申請

 

  • 結語

編者認為,依照台灣目前設計專利的相關規定,以元宇宙申請設計專利的呈現方式基本上與目前申請真實物品、室內設計、或圖像設計等的呈現方式相同,主要區別在於元宇宙的應用物品要界定為「電腦程式產品」,並且虛擬空間、虛擬物品或人機介面仍然要產生特異的視覺效果,在申請與審查上與以往的規定及標準應未有特別明顯的差異,初步看來台灣目前對於以元宇宙申請設計專利應該是採取較為開放的態度。不過基於設計專利之應用物品的演變,以往圖像設計的應用物品為「顯示器」或「螢幕」已演變到現在之數位設計的應用物品為「電腦程式產品」,在元宇宙仍在持續且高度發展的情況下,也許未來以元宇宙申請設計專利會出現特定的限制或要求,應持續關注此技術領域的進展。

 

 

(本文資訊參考且彙整自以下網站內容,連結如下)

  1. 數位時代-【圖解】地表最大社群帝國,邁入元宇宙新篇章!盤點臉書Meta 17年進化史,發布日期:2021-12-07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66578/from-facebook-to-meta

 

  1. 維基百科-元宇宙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5%83%E5%AE%87%E5%AE%99

 

  1. INSIDE-一次搞懂虛擬實境VR、混合實境MR、擴增實境AR,發布日期:2015-10-08

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5118-what_are_vr_mr_ar

 

  1. TIPO布告欄-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發布日期:111-06-14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42/37/index.html?_ebooktimestamp=638011813408966986

 

  1. TIPO智慧財產權懶人包-空間設計、圖像設計、元宇宙的設計專利保護,發布日期 : 111-07-04

https://www.tipo.gov.tw/tw/cp-56-910580-037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