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信專題分享-淺談各國現行多項附屬項相互依附之規定

(作者:言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李依蓓)

 

  • 前言

在過去,日本並未限制將一多項附屬項依附另一多項附屬項的布局方式;然而,自2022年4月1日起,基於與他國規範更為同步,並提高官方審查效率等考量,日本在《專利法施行細則》新增了限制多項附屬項間相互依附之規定。有鑑於此,筆者在本篇專題中簡略地介紹國際上目前針對多項附屬項相互依附之規定,以供讀者參考及比對。

 

  • 我國多項附屬項之規定

依據我國現行(2021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2.3.1.2附屬項之內容,附屬項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並另外增加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被依附之請求項。據此,在申請專利範圍中,附屬項為無法獨立之請求項,換言之,附屬項需依附至先前其他獨立項或是附屬項。

依據中華民國專利施行細則第18條第4項之規定,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故,多項附屬項為一種選擇式的附屬範圍,其目的在於使申請專利範圍精簡,以免相同的技術特徵因依附不同的請求項而請專利範圍過於冗長。

然而,未避免依附關係不明確而增加在專利申請範圍解釋上的困難,中華民國專利施行細則第18條第5項明文規定:「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但多項附屬項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

 

  • 國際上對於多項附屬項之相關規定

美國專利法35 U.S.C. 112 (c)之規定:「一請求項可以獨立形式,或情況適合時,以附屬或多項附屬形式撰寫。」以及35 U.S.C. 112 (e)的規定:「多項附屬形式的請求項僅能以選擇方式引述先前的多個請求項,然後敘述所請求主題事項的進一步限制。一多項附屬項不能成為任何其他多項附屬項之基礎…」。由上述法條可見,美國現行規範與我國作法相似;亦即美國在專利審查中亦允許多項附屬項的使用,並禁止多項附屬項間相互依附。惟實務上多項附屬項在美國較為少見,原因在於每增加一個多項附屬項即需加收申請規費;相較於申請多個請求項,此方法並無法實質減少申請規費的產生。故常見是以相同的技術特徵分別單獨依附在不同請求項的方式撰寫。除此之外,中國及韓國等亦採取相似規範,皆可以接受多項附屬項形式的請求項,但仍不允許以多項附屬項依附另一多項附屬項。

過去在日本及部分歐洲國家,申請人能採用多項附屬項的布局形式,且尚能將多項附屬項之間相互依附。然而,在2022年2月10日,日本特許廳(JPO)公布了《關於限制多項附屬項相互依附之審查基準修正草案》,並徵詢公眾意見至2022年3月11日,而在2022年4月1日後申請的日本發明/新型專利即正式適用該修正後之審查基準。具體來說,日本特許廳基於與他國規範更為同步,並提高官方審查效率等考量,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4-3條新增第5項規定:「當一請求項以選擇方式引述兩項或更多項其他請求項時,前述其他請求項不應以選擇方式引述兩項或更多項其他請求項」,亦即多項附屬項不得依附於先前其他的多項附屬項。是以,申請人在進入各個國家前,應當更注意其國內的專利法規及相關的實務特色,並隨時留意法條的更新,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審查意見產生。

 

  • 引用記載形式請求項

引用記載形式請求項是指申請專利範圍有引用到其他項次的請求項,其目的在於使請求項簡潔明確,減少不必要的重複敘述,以及減少審查時的負擔。

我國依照請求項的內容範圍來區分為獨立項或附屬項,若為獨立項則受細則第18條第2項獨立項規定所限制;若為附屬項則受細則第18條相關附屬項規定限制。然而,依據我國現行(2021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2.3.1.3引用記載形式之請求項所載內容,引用記載形式請求項通常為附屬項,惟若範疇不同、標的名稱不同或未包含其所引用之請求項中所有的技術特徵,則實質上應解釋為獨立項。由此可理解,引用記載形式之請求項實務上應適用於獨立項或附屬項之規定,非常可能造成申請人的困惑。

 

  • 結語

綜上所述,經過本次日本對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的調整,國際間對於多項附屬項相互依附之規範逐漸趨於一致;概念上皆係允許多項附屬項的布局方式,且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描述;以及禁止多項附屬項間直接或間接依附。

至於我國引用記載形式請求項在多項附屬項的適用情形,儘管實務上仍有些許模糊地帶,申請人仍得以就現行審查基準所提出的區別要件(範疇不同、標的名稱不同或未包含其所引用之請求項中所有的技術特徵)初步判別案件中引用記載形式請求項可能的適用範圍,進而避免審查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疑慮。

 

參考資料:

 

[1] 專利話廊-各國關於多項附屬項之規定

https://www.taie.com.tw/db/download/epaper/epaper2012822174335-20120823g.pdf

[2]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59-多項附屬項之相互依附與發明單一性之審查

[3]智慧財產權月刊VOL.113-淺談引用記載形式請求項之審查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