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信專題分享-簡介2023年商標法增訂商標加速審查機制

(作者:言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商標部主任 黃苓禎)

 

目前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申請案,一般申請案的審查時間約為6至8個月可以收到第一次審查結果。2020年推行商標申請快軌機制,當平面商標申請案是採電子申請並符合商標快軌機制之申請要件(即,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皆為智慧財產局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並完成繳納申請費;若有委任代理人需同時檢附委任狀,未能同時檢附委任狀最晚應於申請日後20日內補呈至智慧財產局) 無須另外繳納規費,審查時間比一般申請案約縮短1.5個月,約於提出申請後的5個月左右可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參註1)。

 

為因應產業發展,滿足國內產業界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維護民眾權利之需求及與國際接軌,2023年5月商標法增訂第19條第8項、第94條、第104條第1項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之依據及其適用範圍商標申請符合加速審查要件,智慧財產局預計審查時間可所縮短至2個月內作成審查通知(參註2、註3)。

 

商標法增訂之第19條第8項規定為「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第94條新增但書之規定敘明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之申請,因為其定義、性質及功能有別於商標,審查事項繁複,因而不適用上述第19條第8項加速審查之規定,此外,於第104條第1項新增申請加速審查程序應繳納規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之精神(參註2)。

 

關於申請加速審查之要件,依智慧財產局於112年業務座談會之業務報告簡介之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草案,可初步了解申請商標加速審查須符合以下要件(參註3):

  1. 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1)部分商品或服務已使用/準備使用且有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例如:已規劃上市訂有合約、已規劃參展訂有合約、第三人請求授權、第三人侵權使用、收到第三人侵權警告、其他必要及急迫

    (2)全部商品或服務均已實際使用/準備使用

  1. 敘明事實及理由須檢附相關證據。
  2. 繳納加速審查規費:商標申請案每類申請費3,000元另加上每類加速審查6,000元。

 

此外,須注意的是,申請加速審查是為了加快取得商標申請註冊的途徑。因此,如果商標申請案有以下情況,例如: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因涵義廣泛或不明確、或申請商標型態為非傳統商標之立體、顏色、氣味、聲音或連續圖案、新申請案涉有商標爭議案件等情事,案件於審查過程中可能需要進行補正或暫緩審理,智慧財產局無法於短時間內作出審定,而無法實踐申請加速審查之目的和效益(參註3)。因此,申請人於申請商標案件加速審查時,須留意申請內容及備妥文件,以避免申請過程中因補正程序使得商標申請審查時間延長。

 

以上為目前智慧財產局之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的相關資訊,實際商標加速審查機制、規費以及實際施行的申請作業程序,依正式公布之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為準。

 

 

參考:

註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快軌,https://www.tipo.gov.tw/tw/cp-57-875648-5b4e7-1.html

 

註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https://www.tipo.gov.tw/tw/cp-87-922209-a64f2-1.html;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民國112年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19-923000-ed417-201.html

 

註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業務座談會之業務報告─簡報4_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及加速方案介紹,https://www.tipo.gov.tw/tw/cp-69-924765-1aed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