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信專題分享-淺論台灣保護空間設計的相關法規

(作者:言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紀伶芳)

 

  • 前言:

台灣智慧財產局為配合2020年(民國109年)新修訂的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20215月公告新版的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製作須知,修正的內容主要包括了:新增「2.說明書之記載」、修正「圖像設計」的說明及示例、以及新增「空間設計」的說明及示例。其中最為特別的修改在於明訂「空間設計」的相關規範。由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同樣保護「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現行的建築、空間或室內空間等標的可以同時基於專利法及著作權法而個別獲得保護。

  • 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的修法歷程:

探討空間設計的修法源起,台灣的專利審查基準並不是一開始就開放「空間設計」作為專利申請之標的。早期於2005年版的新式樣專利的審查基準中記載「…新式樣所施予之物品必須為具有三度空間實體形狀的有體物,在性質上必須是具備特定用途、功能並具備固定形態的動產,而得為消費者所獨立交易者。…」,由此可知,早期新式樣專利所欲保護的對象必須是一種「動產」,這類動產特別是指可以在工廠大量製造、生成的工業產物。進一步,審查基準中亦明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認定不屬於新式樣之物品,以不符合新式樣之定義為理由,…:(1)房屋、橋樑等建築物或室內、庭園等不動產設計。但不包括在生產、流通的過程中屬於動產之物品,例如能在工廠中大量生產的預製組合式建築物,亦不包括建築物之建材。」,可知早期新式樣專利之保護標的明確排除了建築、室內、空間等設計之標的。

於2013年的修法時做了很大幅度的調整,將「房屋、橋樑等建築物或室內、庭園等不動產設計不符合新式樣定義的描述全部刪除,官方並表示設計專利之標的不再限制於動產,但是審查基準中並沒有對於不動產之標的給予明確清楚的定義與解釋,導致多年來各界對於設計專利在保護空間設計的方面仍有許多不確定性與認定上的模糊空間。

爰此,為明確「空間設計」的相關規範,2020年審查基準除了明確定義工業或手工製造者,建築物、橋樑或室內空間等設計」為可申請設計專利之標的外,亦配合修正後的審查基準更新關於空間設計之說明書與圖式的說明與示例之相關須知。

為保護空間設計,除了正投影、斜投影外,更開放了較能表現建築或室內設計之視覺效果的一點、二透視投影等方式呈現空間設計的特色(如圖4-22、圖4-23,出自110年5月版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製作須知,第61頁,4.5.2圖式)。

此外,由於室內設計所訴求的創作重點在於內部空間之形態,智慧局開放得以透過省略繪製部分牆面或利用剖面圖來表現內部空間的特徵(如圖4-24);或者,亦得將觀察視角設於空間內部,來揭示「內部視角 」之正投影視圖(圖4-25,出自110年5月版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製作須知,第62頁,4.5.2圖式)。

  • 著作權與設計專利之於空間設計:

編者認為,著作權法原則上是被動保護著作人權益的方式,雖然著作人於進行著作的當下即擁有其著作的權利,於著作的過程中或著作完成之後並不需要主動向官方提出申請,自然也不會由官方對其著作進行審查與認證,只有當著作人要主張著作權時,需要自行提供足以佐證其擁有著作權利的證據或資料,換言之,主張著作權很大部分取決於是否有保存並能夠提出擁有其著作的相關證據。相較之下,設計專利需要由設計人主動向智慧局提交申請,並且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文件進行關於新穎性、創作性等條件的審查,對於符合審查條件的設計會由智慧局授予專利證書以受到專利保護,而設計專利與著作權的差異除了需要由設計人主動申請之外,由於是官方授予權利,因此在主張權利時會相對輕鬆一些。因此設計專利與著作權於保護效力以及法律程序的細節上還是有些不同。

  • 結論與討論:

綜合上述,編者認為,依照現行法規的內容,空間設計是可以從著作權以及設計專利進行多重保護之標的,不過設計專利需要由設計人主動提出申請,加上不排除會有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而需要進行答辯的過程,因此設計人在權益未實際受到侵害之前,會需要先付出申請與可能答辯的成本(甚至,有可能受智慧局認為不符合授予設計專利權之條件而核駁之結果),因此採取設計專利及/或著作權對空間設計進行保護可以是多重選項,可視情況採取不同的法律途徑,二者並進原則上對空間設計的保護較為全面,不過實際執行時仍須視設計個案的狀況來判斷

此外,編者認為,現在審查基準中明確訂定了可以採用一點透視、二點透視等繪製方式來呈現空間設計標的之立體圖,這項解釋有別以往僅說明立體圖的繪製方式包括正投影、斜投影、透視投影的定義,明確地指出空間設計能夠呈現其空間感的繪製方式,有助於避免各界對於空間設計之圖面呈現的規範或標準產生認定上的落差。

最後,編者認為,鑒於審查基準開放可以使用各種繪製方式來表現空間設計,則同樣的室內空間或建築物以不同繪製方式所呈現的立體圖面自然有所不同,由於審查基準僅記載申請圖面要呈現出空間設計的特色,不過空間感主要取決於觀察者個人的視角與位置,因此對於何種的室內空間或建築物應該用何種的繪製方式表現目前尚未有一個最佳解,這部分需要等待空間設計的專利案量逐漸增加才可能彙整出一個比較標準的申請公式;另外,對室內設計或建築設計來說,燈光常常是呈現空間設計之特色的要素之一,不過依照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並無法對於燈光所賦予的空間特色也進行保護,因此要單以設計專利對一個空間設計的特色進行全面又完整的保護應仍有不足

 

參考文獻:

  1.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案」公聽會,載於台灣之智慧局網站,發布日期 : 109-07-09: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50-878893-7f66e-101.html
  2.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載於台灣之智慧局網站,發布日期 : 109-08-31: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0812-dc21f-1.html
  3. 公告新版「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製作須知(110年5月版)」,載於台灣之智慧局網站,發布日期 : 110-05-27:https://www.tipo.gov.tw/tw/cp-85-890045-618d0-1.html
  4. 著作權法,載於台灣之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5. 初學者透視繪畫技能入門教程,發布日期 : 2018-01-26:https://kknews.cc/news/9xryn4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