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信專題分享-韓國於2022年4月20日開始施行的專利法、商標法、外觀設計保護法等的修訂內容

(作者:言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紀伶芳)

 

  • 前言

韓國國會於2021年9月29日審議通過了包括:專利/商標之延長駁回決定的答覆期限等多項利於專利/商標申請人之權益的修訂法案(包含專利法、商標法、外觀設計保護法)。

 

  • 本次修法目的

主要目的在於提供更為積極的救濟程序,讓申請人能夠獲得最大的保障、且增加與擴大申請人獲得專利/商標之權利的機會,藉由提供申請人充足的準備時間,也減少許多延展官期的程序,同時可以減少申請人於延展費用的支出成本。

 

  • 專利/商標之駁回決定的答覆期限由30天延長為3個月

依照韓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可以對於發明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的駁回決定請求再審查或者不服審判;依照韓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申請人可以對於商標申請的駁回決定請求不服審判。惟,專利/商標的駁回決定的答覆期限均為30天,官方期限可以延長兩次,每次可以延展30天,在不欲產生延展費用的情況下,專利/商標申請人常會覺得答辯時間過短而無法充分地準備答辯理由。因此,通過此次韓國的修法,專利/商標的駁回決定的答覆期限,已由舊法規定的30天延長為3個月,現已開始施行(上述修訂法內容於2021年10月19日公佈,並自公佈日起的6個月後的2022420日開始施行)。

 

  • 修訂內容

.專利法修訂內容

擴大再審查請求和不服審判請求的期限和對象(修改專利法第67條之21款、第132條之17)

(1).對於駁回決定提出請求再審查或不服審判的答覆期限,由30天改為3個月。

(2).對於收到授權決定通知的情況,在繳納登記費前也可以提出再審查請求。

(3).適用對象為本法施行(2022年4月22日)後,收到駁回決定或授權決定之發明專利申請。

 

引入分割申請制度,即使在駁回決定不服審判中收到駁回請求的決定,但若有授權可能的權項時,可以利用分割申請(新設專利法第52條之2)

(1).對於駁回決定不服審判請求,如果收到駁回請求的決定(即維持駁回決定),則自收到駁回決定日起30天(包括附加期限)內,對於那些在駁回決定中未被駁回的權項、或在被駁回的權項中刪除了作為駁回決定理由的選擇性記載的權項等,可以遞交分割申請。

(2).適用對象為本法施行(2022年4月22日)後,對於提出駁回決定不服審判請求之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將其一部分權項做分割的申請。

 

自動認定分案申請的優先權主張(新設專利法第52條第4)

(1).如果母案的優先權主張被認可,則分案申請的優先權主張也會自動被認定。

(2).適用對象為本法施行(2022年4月22日)後,遞交的分案申請。

 

放寬權利恢復的要件

(1).在因程序瑕疵造成的相關程序無效(專利法第16條)、實質審查請求期限和再審查請求期限的逾期(第67條之3)、專利費(包括登記費)未繳納(第81條之3)的救濟要件中,將現行的“不可負責的事由”放寬為“正當的事由”。

(2). KIPO表示目前對於“正當的事由”沒有具體標準,不確定是否認可例如代理人的報告遺漏等因代理人的過失所引起的情況,但說明例如疾病入院、KIPO客戶諮詢中心的錯誤說明、自動轉帳的故障等情況可以成為“正當的事由”。

 

以下為現行分案申請和本次新設分割申請的比較:

法條 分案申請(52) 分割申請(52條之2)
共同 ○與母案申請人相同

○被認定為符合申請要求時,母案申請日成為分案/分割申請的申請日

時期 ○主動修改期限

○主動修改期限

○駁回決定的答覆期限

○授權決定的繳費期限

○對於駁回決定不服審判請求被駁回時,自收到駁回決定日起30天(包括附加期限)內
客體 ○母案的原記載範圍內 ○母案的原記載範圍內;以及請求項應滿足以下其中之一:

1.駁回決定中未被駁回的權項

2.在被駁回的權項中刪除了作為駁回決定理由的選擇性記載的權項

3.對1或2權項的縮小、不清楚記載的明確、修改誤記

4.對1-3權項中刪除超範圍記載內

 

.外觀設計保護法與商標法的共同修訂內容

延長不服審判請求的期限

(1).對於駁回決定的不服審判的請求期限由原本的30天延長為3個月,除了提供申請人充足的準備時間,也減少不必要的延展程序。

(2).對於駁回決定的不服審判、以及駁回補正決定的審判的請求時間延長為自收到駁回決定的副本之日起3個月。

 

自動認定分案申請的優先權主張

(1).如果母案的優先權主張被認可,則分案申請的優先權主張自動被認定,以防止因單純的失誤帶來的不利影響。

(2).適用於本法施行(2022年4月22日)後遞交的分案申請。

 

放寬權利恢復的要件

針對因材料提交、費用繳納等的逾期造成的權利終止情況,將現行的權利恢復的救濟要件中的不可負責的事由放寬為正當的事由,“正當的事由”與前述專利法修訂事項中的理由一樣。

 

擴大依職權進行重審的範圍

審查委員在作出授權決定後,於發現有明顯的駁回理由的情況下,在進行授權登記之前可以依職權撤回外觀設計/商標的授權決定,並重新進行審查。

 

.外觀設計保護法的修訂內容

延長再審查請求的期限、以及擴張提交對應補正的期限

基於對於駁回決定提出再審查請求的期限由30天延長為3個月,因此提交再審查請求時的補正期限也從原本的提出再審查請求的同時修改為再審查請求期間

 

(本文內容翻譯自Kim & Chang.事務所提供本所之內容)